学生工作

学工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学工制度 −> 正文

汉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工作规范化,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大学生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学生社团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汉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发组织、自由参加、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积极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坚持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的社团发展指导方针,努力加强社团骨干队伍建设,努力加大对社团建设的投入。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探索和推进在学生社团中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政治指导,努力在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社团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第六条 学生社团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受学校党委委托,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必要活动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校团委负责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予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其财务活动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校团委进行登记,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以学生社团或筹备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学生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有以协会的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经费来源;

(六)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或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性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会员条件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或工作能力等原因被社团管理部门撤职或解散的社团负责人及其执行机构成员;

(四)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五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批准成立决定下达3日内到校团委登记,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校团委应在登记后3日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该社团成立。

第十六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校团委登记公告发布后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负责人和执行机构。社团章程通过之后,学生社团可以收取会费、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团委负责下列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对学生社团的工作开展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或指导教师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五)对学生社团的变更、注销提出具体的意见;

(六)管理学校划拨的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经费预算报告进行审查批准和核销;

(七)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学生社团的会费使用情况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和校团委的审核。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九条 校团委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登记和年检,未进行登记或年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开展活动。社团登记年检时需提供下列文字材料并存档:

(一)上一年度社团的工作计划、总结、会员名册、社团执行机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二)上一年度社团开展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文字或图片);

(三)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

(四)上一年度社团执行机构会议和社团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

(五)社团指导教师对社团上一年度工作的评估鉴定;

(六)其他与社团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公章由校团委负责刻制。学生社团的旗帜和其他标志,由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学校进行交流、讲座等活动,须报校团委审核,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准跨校或到校外开展活动,特殊情况须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读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读物的印发必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读物进行整改和停办。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社团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三)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四)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校团委审查后担任。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两门以上专业课不及格的;

(四)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和社团骨干会员组成。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纳入团学干部体系进行管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登记、备案后的7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后,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财务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处理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审查批准。未处理完毕的财产用于学校的学生社团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校团委应当在报批后3日内以通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量化管理,每学年评估考核一次,对优秀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和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规定的管理;

(三)财务混乱;

(四)未进行年检登记的;

(五)社团负责人和骨干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负责人对其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隐瞒不报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未登记年检,经整顿后仍不登记年检的;

(五)社团会员连续一学年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个学年未进行活动的。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受到整顿或解散处理的,其社团负责人和社团指导教师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无故不履行社团规定的义务,由所在社团按章程处理。

学生社团会员是党、团员的,无故不履行社团规定的义务,除按社团章程的规定处理外,由学校在社团中建立的党、团组织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团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